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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源法执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周济与周世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济,周世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源法执字第36-4号申请执行人:周济,男,197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世朋,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济与被执行人周世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对本院(2014)源商初字第7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强制拍卖被执行人在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股权34026股,偿还相应债务47636.40元,其余款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3)源法执字第3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审判员  崔宝春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