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君民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湖南省帮帮帮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锦程印刷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省帮帮帮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湖南锦程印刷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君民保字第1号申请人湖南省帮帮帮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朝晖路496号锦湘国际星城第2栋N单元102号。法定代表人张治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章瑞旗,该公司负责人。被申请人湖南锦程印刷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湖南省帮帮帮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帮帮帮典当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锦程印刷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程公司)典当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元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锦程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00000元。申请人帮帮帮典当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帮帮帮典当公司已经向本院出示了由申请人帮帮帮典当公司向被申请人锦程公司付款的凭证和被申请人锦程公司向申请人帮帮帮典当公司出具的收款确认书等证据,以及申请人帮帮帮典当公司为其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财产担保的保证书。为防止被申请人锦程公司的财产被转移,申请人帮帮帮典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应依法准许申请人帮帮帮典当公司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锦程印刷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00000元或其它等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天赤审 判 员 方 佩人民陪审员 卢胜杰二〇一五年元月五日书 记 员 易 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