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马维军与新疆建和混凝土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3号原告:马维军。被告:新疆建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北路136号汇轩大厦9层901室。法定代表人:付国强,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维军与被告新疆建和混凝土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己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但原告未按规定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和《诉讼费收取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 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阿提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