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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荥民二初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孙永建与唐文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永建,唐文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拟写法律文书专用稿纸拟稿:审核:签发: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荥民二初字第112-1号原告孙永建。被告唐文阳。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永建诉被告唐文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永建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唐文阳所有的银行存款16万元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对被告唐文阳所有的银行存款16万元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二、依法对担保人张伟强所有的荥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转移、买卖、毁损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建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鲁贝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