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东民三初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原告马保忠与被告沈阳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沈阳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顺鑫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保忠,沈阳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阳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顺鑫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东民三初字第821号原告:马保忠,男,196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赵安国,系辽宁建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立祥,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阎超美,男,1961年6月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沈阳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顺鑫分公司。负责人:诸景贵,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宏,男,1963年7月29日出生,蒙古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马保忠与被告沈阳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沈阳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顺鑫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袁玲担任审判长,由人民陪审员陶振发、尚春红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保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92元,减半收取2796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袁 玲人民陪审员 陶振发人民陪审员 尚春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