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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郫民初字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吴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339号原告刘涛。被告吴成宣。被告刘永菊本院受理原告刘涛与被告吴成宣、刘永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刘涛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朱成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