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济民申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谢桂荣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谢桂荣,何希珍,庞守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申字第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桂荣,女,汉族,1952年2月24日出生,山东师范大学科技开发中心退休职工,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苏红,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爱华,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何希珍,女,汉族,1951年4月18日出生,济南市燃料公司退休职工,住济南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庞守连,男,汉族,1949年8月15日出生,山东省民政厅退休干部,住济南市。再审申请人谢桂荣因与被申请人何希珍、庞守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济民五终字第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谢桂荣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适用法律错误,36万元均为借款本金,被申请人只偿还了其中的14.1万元,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并未结算完毕。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庞达向申请人谢桂荣出具的两张收条,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何希珍向谢桂荣出具了一张落款时间为2012年8月1日的借条,载明:借谢桂荣现金36万元,借款人为何希珍。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利息为年息25%,其中原借款本金为14.1万元,余款21.9万元为利息转为借款本金。谢桂荣申请再审称该36万元均为借款本金,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此款实际交付,故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在何希珍向谢桂荣偿还14.1万元时,谢桂荣已在收条中注明“本金还清”,且已将36万元的借条退还何希珍,故原审认定谢桂荣已经认可何希珍还清了本金,双方就本案涉及的民间借贷关系已经结算完毕并无不当。综上,谢桂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谢桂荣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秦光启代理审判员  毕卫锋代理审判员  陈 晓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范晓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