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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州刑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祁某职务侵占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州刑初字第00010号公诉机关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祁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8月7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6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经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24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冈市看守所。辩护人邹天堂,湖北省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黄州检刑诉(2014)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祁某犯职务侵占、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志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祁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2日凌晨1时许,祁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由其代为保管的甘肃省兰州市兰永搅拌站内的抗磨液压油及高压泵管占为已有,经兰州市西固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33264元;2013年12月份,被告人祁某多次潜入黄冈中阳明建材有限公司质检室,盗取4包硬盒装黄鹤楼香烟及一部HTC802t型智能手机,经黄冈市黄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共计1719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一、职务侵占罪2013年8月2日,被告人祁某,时任甘肃省兰州市兰永搅拌站副站长,私自将存放在搅拌站,即西固区新城镇兰维五泉山水泥厂院内的三一专用46#高级抗磨液压油5桶、直径125mm的各种规格铸铁高压泵管49根及直径12Smm的橡胶高压软泵管3根,卖给甘肃汇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非法获利12000元。该批抗磨液压油及高压泵管经兰州市西固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33264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祁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祁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受害人张某甲的陈述;2.证人朱某某、徐某某、王某某、张某乙、张某丙的证言;3.书证:被告人祁某的户籍证明;4.物证:扣押物品清单;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兰州市西固区价格认证中心文件;7.视听资料:被告人祁某指认其侵占的财物以及犯罪现场的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盗窃罪1、2013年12月2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祁某潜入黄冈中阳明建材有限公司质检办公室内,将质检室内的铁皮文件柜中的4包硬盒装黄鹤楼香烟偷走。该香烟经黄冈市黄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160元。2、2013年12月22日凌晨2时许,祁某潜入本公司质检室,窃得4包硬盒装黄鹤楼香烟。该香烟经黄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160元。3、2013年12月24日凌晨2时许,祁某潜入质检室,发现办公桌上有一部正在充电的手机,便将该手机装进自已的口袋内偷走。该被盗HTC8O2t型智能手机经黄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1399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祁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受害人胡某某的陈述;2.书证:被告人祁某的户籍证明;3.物证:扣押物品清单;4.鉴定意见:黄冈市黄州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对被盗HTC802t型冰川银直板智能手机等物品价格重新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被告人指认其盗窃的财物以及犯罪现场的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提出自愿认罪,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祁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按照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4年10月24日起至2015年3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新民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 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