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执恢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管莉阳静、管莉阳芸与被执行人管继鸽抚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恢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管莉阳静。申请执行人管莉阳芸。法定代理人阳晓丹。申请执行人管莉阳静、管莉阳芸与被执行人管继鸽抚养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阳民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管继鸽于2015年1月5日已按生效判决书要求交纳了2014年1月—12月的抚养费4800元,现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到位,本案应当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阳民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关于2014年1月—12月的抚养费部分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先 有代理审判员 李 世 武代理审判员 黎 芸 杏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李昌明(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