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刑执字第8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罪犯吴海红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海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宁刑执字第8734号罪犯吴海红,男,汉族,初中文化,1978年11月16日出生于江苏省射阳县,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服刑。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30日作出(2012)太刑初第字06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海红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撤销原判缓刑,与前犯故意伤害罪所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1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于2014年10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以罪犯吴海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罪犯吴海红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海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海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5年1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云苏审 判 员 陈红旗代理审判员 张 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唐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