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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民二(商)初字第2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上海万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何隆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何隆东,黄加清,何隆诚,黄兴秀,上海万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二(商)初字第2267号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场所上海市徐汇区。被告何隆东。被告黄加清。被告何隆诚。被告黄兴秀。被告上海万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被告何隆东、黄加清、何隆诚、黄兴秀、上海万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作为本案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撤回起诉。审判员 钱 展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润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