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执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闫宽兴与李召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宽兴,李召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中执字第749号申请执行人闫宽兴。被执行人李召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中民二初字第9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李召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4年7月18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召运银行存款5.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长宏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代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