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刑初字第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徐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龙法刑初字第876号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公诉刑诉[2015]6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坤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假冒徐某的身份在某某网站注册一女性用户账号和微信、QQ账号,然后利用女性身份在网上与网友聊天时发送暧昧信息,或者发送网上下载的一些色情图片勾引网友。1、2013年中旬,被告人徐某某在某某网认识在龙岗区某某花园居住的被害人祖某某后便编造自己在某某航空公司上班,接着又向被害人讲述自己的坎坷经历,出国留学经历及在国外勤工俭学的经历以取得被害人信任和同情,骗取被害人祖某某人民币36000元。2、被告人徐某某还以同样手段在互联网上以交友为名认识被害人王某某,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便多次向被害人王某某要钱,至2014年3月前,被害人汇给被告人徐某某2万元人民币、2014年3月24日给被告人提供的徐某的账户汇了95000元,之后又于2014年4月30日汇了20000元。3、2008年,徐某某认识了被害人余某,后称介绍表姐陈某给余某认识,然后徐某某以陈某的身份跟余某联系,以做生意、看病为理由向余某借钱,余某总共被骗去92000元人民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以深龙检公诉量建[2015]675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徐某某判处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徐某某不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称第一单确实拿了被害人36000元,但并没有说不还;第二单称2014年4月30日没有收到被害人的20000元,;第三单92000元是要合伙开店的,但没有拿到钱。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假冒徐某的身份在某某网站注册一女性用户账号和微信、QQ账号,然后利用女性身份在网上与网友聊天时发送暧昧信息,或者发送网上下载的一些色情图片勾引网友。1、2013年中旬,被告人徐某某在某某网认识在龙岗区某某花园居住的被害人祖某某后便编造自己在某某航空公司上班,接着又向被害人讲述自己的坎坷经历,出国留学经历及在国外勤工俭学的经历以取得被害人信任和同情。2013年10月,徐某某利用其徐某的女性身份发微信给被害人声称自己的身份证和银行卡丢了,家里人出了车祸,急需36000元人民币,要被害人借钱给她。于是被害人当时就答应了被告人的要求并通过网上银行给被告人提供的徐某银行账户转账了36000元。后过了两个月,被害人祖某某便向被告人索要借款,但被告人一直声称自己没钱不还。2、被告人徐某某还以同样手段在互联网上以交友为名认识被害人王某某,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便多次向被害人王某某要钱,至2014年3月前,被害人汇给被告人徐某某2万元人民币。2014年3月,被告人又以在某某开一个化妆品店缺钱为由向被害人借钱。被告人见被害人没表态又假冒徐某弟弟带被害人到其准备开店的地点考察,被害人见其确有注册一家化妆品公司,便于2014年3月24日给被告人提供的徐某的账户汇了95000元,之后又于2014年4月30日汇了20000元。徐某某骗得被害人钱后便不再与被害人联系。3、2008年,徐某某在某某某某X认识了被害人余某,后称介绍表姐陈某给余某认识,然后徐某某以陈某的身份跟余某联系,以做生意、看病为理由向余某借钱,余某总共被骗去92000元人民币。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物证:手机四部、银行卡十九张;2、书证: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抓获经过、身份信息、银行开户资料、银行转账记录、手机短信照片;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祖某某的陈述:2013年中旬的时候,其在网上认识一个女性朋友,聊得很合拍。10月份的时候,她说她家里人出车祸,向其借了36000元,后来一直没还。其就怀疑徐某是个骗子,遂报案,民警让其假装答应徐某之前的借车要求,徐某看到之后就提出让徐某的表弟陈医生来开车,民警就带着其一起去见陈医生,接着将陈医生带回派出所。被害人辨认出被告人徐某某就是徐某的表弟陈医生。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2012年6月底,有一个陌生人加其微信,其同意了。之后对方介绍称她叫徐某,是某某航空公司的,正在考飞行员。其和她之间有通话联系,确实是女人的声音。之后其和徐某的聊天内容比较暧昧。其提出要见徐某本人,但她找各种理由推辞,还称其有个弟弟在长沙,要其和她弟弟见面。于是2012年8月,其和徐某的弟弟一起吃了一餐饭。之后徐某说她要考飞行员缺钱,至2014年3月之前一共给徐某汇款20000元人民币。之后,徐某称其要开一个化妆品店缺资金,要其借钱给她,要不合伙也行。其并没有准备和她合伙开店,没有签订任何合同,但还是于2014年3月24日给她汇款95000元人民币,同年4月30日又汇了20000元人民币。被害人王某某辨认出被告人徐某某就是徐某的弟弟。被害人余某陈述:其以前在某某工作。2008年,徐某某到其部门上班。2009年2月份,徐某某生病了向其借了1000元人民币;同年3、4月份的时候,其说其表姐陈某在某某上班,做生意需要钱,就向其借5000元左右,还把他表姐陈某的电话和QQ号给其。后来,陈某打电话给其,说要给她弟弟徐某某开一个早餐店。到10月份,陈某陆陆续续借了其19万元左右。从2011年10月份到2014年5月份,陈某就陆陆续续还其10万元左右。直至案发,徐某某欠其3000元,陈某欠其89000元。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第一次供述:其是2014年6月10日晚上七点多跟徐某见面,徐某的手机之所以会在自己身上是因为其背了徐某的包。被告人徐某某的第二次供述中先后称徐某是其姐姐、是其女朋友,后来又称徐某这个人不存在,是其假扮徐某和祖某某联系的,其在一个交友网站上注册了一个用户,微信图像是徐某的照片,祖某某加了其微信,其就一直假扮徐某和祖某某联系,其对祖某某称其有个弟弟徐某某(就是其)是做航空订票的,让祖某某关照生意,后来其要开公司缺资金,就以徐某的身份向祖某某借钱,祖某某向其转账36000元人民币。被告人徐某某的第三次供述:徐某这个人根本不存在,是其冒充徐某这个身份跟被害人聊天,发一些挑逗的话和一些裸体照片。其还以徐某的身份和王某某聊天,提出要和王某某合伙开公司,对方同意了。其以徐某弟弟的身份见了王某某,王某某当时给了其100000元人民币,这笔钱被其花光了。被告人徐某某在第四次供述中称徐某是其嫂子,其以徐某的身份和被害人聊天、通话,其在手机上装了一个叫某某的软件,可以把其的声音处理成女人的声音。其觉得用女人的身份容易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容易和别人借钱。其对骗取祖某某36000元的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徐某某在第五次供述中称其骗了王某某95000元人民币,骗了祖某某36000元人民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以上证据均经法庭质证核实,来源合法,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虚构身份、虚构事实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综观本案证据,认定被告人徐某某犯诈骗罪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有被害人的陈述和直接指认、有银行账单等证据为证,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本案事实。因此,对于被告人徐某某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出具的量刑建议合理合法,本院予以采纳。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1日起至2018年6月10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二、随案移送的手机四部、银行卡十九张,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 萍人民陪审员 林耿星人民陪审员 罗荣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黄乙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