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洪民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县支行诉罗斌、龚华福、谭智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县支行,罗斌,龚华福,谭智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洪民初字第11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县支行。负责人赵辉,系该行行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仕君,该行风险管理部专员。委托代理人陶明镜,该行员工。被告罗斌,男,生于1974年5月17日,汉族。被告龚华福,男,生于1972年1月5日,汉族。被告谭智然,男,生于1954年7月6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县支行诉被告罗斌、龚华福、谭智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县支行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337.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唐伟民代理审判员 姚 亮人民陪审员 文多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