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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孝南民初字第01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湖北汉广禾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武汉环泰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汉广禾新材料有限公司,武汉环泰包装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孝南民初字第01809号原告湖北汉广禾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6栋3层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罗勇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臧辉,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包括:代为起诉、出庭,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参加调解,进行和解等。被告武汉环泰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汉大道38号银湖科技产业园32幢10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谢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琼剑,湖北律之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包括:代为起诉、出庭,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参加调解,进行和解等。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汉广禾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环泰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汉广禾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环泰包装印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汉广禾新材料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汉广禾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325元,减半收取4162.50元,由原告湖北汉广禾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 雷审 判 员  孙继武人民陪审员  康 迪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陈晋军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