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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林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063号原告林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林某负担。审判员  赵鹏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