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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王得霞与赵怀珍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得霞,赵怀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王得霞,女,1975年8月9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赵怀珍,男,1941年8月20日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4)凤民一初字第0193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赵怀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怀珍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赵怀珍在银行有存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怀珍在银行存款3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 悦代理审判员  胡文景代理审判员  徐同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尹良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