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令云斌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令云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房刑初字第8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令云斌,男,1979年8月27日出生。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12日羁押,同年9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房检公诉刑诉(2014)8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令云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洪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令云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一、2014年7月22日9时许,被告人令云斌窜至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永林建材城门口自行车停放区,将被害人李×1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雅迪牌(HDR441Z型)电动自行车盗走。经北京市房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雅迪牌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805元。二、2014年8月8日9时许,被告人令云斌窜至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房山中医医院挂号室南侧停车处,将被害人李×2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枣红色雅迪牌(HDR532Z型)电动自行车盗走。经北京市房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雅迪牌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350元。三、2014年8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在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十字路口处,欲将一辆红色都市风牌电动自行车装上其所驾驶的面包车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北京市房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都市风牌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470元。该电动自行车已追缴并发还。上述事实,被告人令云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被害人李×1、李×2的陈述,证人郝×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结论鉴定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报案记录,身份及前科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令云斌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令云斌犯有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令云斌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本院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令云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2日起至2015年6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令云斌继续追缴人民币四千一百五十五元,发还李×1一千八百零五元;发还李×2二千三百五十元,。在案钥匙一把(万能钥匙)、开锁工具一个、板子二把、改锥一把、钳子三把、撬棍一根、U型锁一把、帽子一顶、雨衣三件予以没收,汽车一辆(松花江牌,车号京k33969)、电动车二辆、钥匙二把退回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王全莹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 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