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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乾民初字第01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邱宝刚与马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宝刚,马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乾民初字第01305号原告邱宝刚。被告马磊。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宝刚与被告马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邱宝刚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宝刚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宝刚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邱宝刚负担。审 判 长  王靖丽人民陪审员  李 毅代理审判员  刘影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