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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民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刘方圆与龙口市五洲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方圆,龙口市五洲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口五洲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初字第261号原告:刘方圆,女,197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龙口市。被告:龙口市五洲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法定代表人:舒策张,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礼御,山东岳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龙口五洲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方圆与被告龙口市五洲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龙口五洲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方圆对被告龙口市五洲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龙口五洲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刘方圆承担。审 判 长  姜效禹人民陪审员  李武善人民陪审员  刘庆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徐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