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刑执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林升官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升官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30号罪犯林升官,男,1970年12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清流监狱直属六中队服刑。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2012)晋刑初字第5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升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自2012年4月18日起至2018年4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退赔人民币13646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9日作出(2012)榕刑终字第11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2月5日入福建省福建省清流监狱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升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判决,遵守监规,安心改造。能按时参加“三课”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12月至2014年10月累计获达标分21.2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升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升官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18日起至2017年9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淑 萍审 判 员 阙 斌代理审判员 郑 景 上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陈少君(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