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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文执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谭孟周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孟周,谭常海,谭胜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威文执字第732号申请执行人谭孟周。被执行人谭常海。被执行人谭胜汉。申请执行人谭孟周与被执行人谭常海、谭胜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4)文民一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向威海市文登区国土资源局以及威海市文登区房地产管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费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4)文民一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光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忠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