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常民终字第02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颜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某,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常民终字第023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颜某。上诉人谢某因与被上诉人颜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018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谢某于2015年1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谢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谢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由上诉人谢某负担12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杏芬审判员 龙孝云审判员 王 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邢 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