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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锦江民初字第5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王忠兴与李志君、成都立即送物流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兴,李志君,成都立即送物流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姚武平,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锦江民初字第5058号原告王忠兴,男,196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王华顺(曾用名王华蛟,系原告蒋明碧之子),199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身份证号码:。被告李志君,男,197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身份证号码:。被告成都立即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物流大道**号传化物流基地****号。法定代表人罗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宝,男,198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系成都立即送物流有限公司员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身份证号码:。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三段*号“汇日.央扩广场”*楼。负责人张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晨,女,1987年10月19日出生,彝族,系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员工,住成都市锦江区,身份证号:。被告姚武平,男,197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身份证号码:。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号天府新谷*号楼*单元**楼。负责人左利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红玲,女,198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系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员工,住成都市青羊区,身份证号:。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受理原告王忠兴与被告李志君、成都立即送物流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姚武平、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与本案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经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申请后,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依法通知姚武平、民安保险四川分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审理中,原告王忠兴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忠兴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志君、成都立即送物流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姚武平、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起诉,不影响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原告有权在宣判前要求撤诉”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忠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忠兴负担。审判员  俞建良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聂 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