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沭庙民初字第00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陈明元与徐法银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元,徐法银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庙民初字第00892号原告陈明元。委托代理人张玉。被告徐法银。委托代理人陈以亮,沭阳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军辉人民陪审员 仲几法人民陪审员 周守高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仲其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