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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沭庙民初字第00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陈明元与徐法银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元,徐法银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庙民初字第00892号原告陈明元。委托代理人张玉。被告徐法银。委托代理人陈以亮,沭阳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军辉人民陪审员  仲几法人民陪审员  周守高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仲其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