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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民初字第1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伟与高金安、韩建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高金安,韩建青,李占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初字第1863号原告张伟,男,汉族,住徐水县。被告高金安,男,汉族,住徐水县。被告韩建青(系被告高金安之妻),女,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李占刚,男,汉族,住徐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与被告高金安、韩建青、李占刚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伟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爱民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卜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