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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阳民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王英与李修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无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英,李修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民保字第11号申请人王英,女,196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申请人李修海,男,196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申请人王英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查封被申请人李修海驾驶并所有的鲁MN12**号低速普通货车一辆,保全价值2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修海驾驶并所有的鲁MN12**号低速普通货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玉亮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仲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