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阳民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王英与李修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无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英,李修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民保字第11号申请人王英,女,196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申请人李修海,男,196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申请人王英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查封被申请人李修海驾驶并所有的鲁MN12**号低速普通货车一辆,保全价值2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修海驾驶并所有的鲁MN12**号低速普通货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玉亮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仲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