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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微民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宋丙荣与张宏伟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丙荣,张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保字第4-1号申请人宋丙荣。被申请人张宏伟。本院于2015年1月4日作出(2015)微民保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现因被申请人张宏伟已经提供现金20000元作为担保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宏伟驾驶的鲁H×××××轿车的查封。审判员  李书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 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