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微民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宋丙荣与张宏伟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丙荣,张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保字第4-1号申请人宋丙荣。被申请人张宏伟。本院于2015年1月4日作出(2015)微民保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现因被申请人张宏伟已经提供现金20000元作为担保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宏伟驾驶的鲁H×××××轿车的查封。审判员 李书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 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