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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民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湖南品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湖南泰瑞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品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湖南泰瑞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华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为民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民初字第385号原告湖南品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雀园路326号。法定代表人郑祥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段言,北京大成(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泰瑞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雀园路326号。法定代表人李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佩虎,湖南国风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忠伟,湖南国风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长沙市雨花区华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2段68号华晨大厦1601。法定代表人何正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国华,男,195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第三人张为民,男,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跃专,男,195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雷少华,湖南融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湖南品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泰瑞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长沙市雨花区华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为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湖南品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5日以其新车被查封时间过长,其所主张车辆已丧失原有价值,其诉讼主张已无现实意义,欲另寻途径维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品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品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40元,减半收取5720元,由原告湖南品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舒智玲人民陪审员  郑少芳人民陪审员  唐红伍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龙 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