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方传秀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方传秀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977号罪犯方传秀,现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原万县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9月9日作出(1997)万刑初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传秀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年6月18日以(1997)川刑一终字第87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0年8月24日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0)渝高法刑执字第23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3年3月28日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渝高法刑执字第16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5年4月7日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渝一中刑执字第61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2006年6月13日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渝一中刑执第313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2009年9月11日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渝五中刑执字第321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2011年9月5日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63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6月27日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11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15年10月27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4年12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以罪犯方传秀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方传秀在服刑期间获二次记功。上述事实,有重庆市女子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方传秀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方传秀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代贞奎审判员 余 梅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霁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