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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初字第1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罗泉球与巫秋水、巫圣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泉球,巫秋水,巫圣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146-2号原告罗泉球。委托代理人张敏中。被告巫秋水。被告巫圣良。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泉球与被告巫秋水、巫圣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泉球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罗泉球以其与被告之间的纠纷,经双方协商已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泉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70元,减半收取1,685元,由原告罗泉球负担。审 判 长  邱海清人民陪审员  王化民人民陪审员  雷动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