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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扬邗双民初字第0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刘青香与蒋广鹏、胡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青香,蒋广鹏,胡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邗双民初字第0573号原告刘青香。委托代理人汤家永、俞付定,江苏江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广鹏。被告胡杰。委托代理人胡道凯。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新城河路520号。法定代表人姬景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雪梅,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青香与被告蒋广鹏、胡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青香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青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刘青香负担(已缴)。代理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汤丽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