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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原告侯瑞香、乔佃富诉被告白贵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瑞香,乔佃富,白贵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81号原告侯瑞香,女,住大同市城区。原告乔佃富,男,住址同上,系原告侯瑞香丈夫。两原告委托代理人苏倩,山西星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贵成,男,住本市矿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住所地:大同市魏都大道86号。负责人王俊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波,男,系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侯瑞香、乔佃富诉被告白贵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侯瑞香、乔佃富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白贵成的诉讼。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瑞香、乔佃富撤回对被告白贵成的诉讼。审 判 长  张文敬人民陪审员  袁 青人民陪审员  李 楠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降静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