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羊民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王雷与张洪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羊民初字第421号原告王雷,居民。被告张洪刚,农民。本院受理原告王雷诉被告张洪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外人万莉以其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鲁G×××××)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牟明刚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国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