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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弋民二初字第00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芜湖弋江区支行与崔西龙、李坤秀、徐清、李坤杰、明启、寿光市恒瑞运输有限公司、寿光恒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徽商银行芜湖弋江区支行,崔西龙,李坤秀,徐清,李坤杰,明启,寿光市恒瑞运输有限公司,寿光恒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弋民二初字第00520号原告:徽商银行芜湖弋江区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负责人:陆旭东,该支行行长。被告:崔西龙,男,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被告:李坤秀,女,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被告:徐清,男,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被告:李坤杰,女,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被告:明启,男,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被告:寿光市恒瑞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法定代表人:徐清。被告:寿光恒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法定代表人:李泉元。本院在审理原告徽商银行芜湖弋江区支行诉被告崔西龙、李坤秀、徐清、李坤杰、明启、寿光市恒瑞运输有限公司、寿光恒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徽商银行芜湖弋江区支行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徽商银行芜湖弋江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715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153元,由原告原告徽商银行芜湖弋江区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洪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陈 新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