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卫民初字第1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金胜与尤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胜,尤永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卫民初字第1211号原告李金胜,男,1976年1月31日出生,汉族。被告尤永生,男,198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胜诉被告尤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金胜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金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39元,由原告李金胜负担。审判员  董亚楠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魏延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