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卫民初字第1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金胜与尤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胜,尤永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卫民初字第1211号原告李金胜,男,1976年1月31日出生,汉族。被告尤永生,男,198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胜诉被告尤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金胜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金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39元,由原告李金胜负担。审判员 董亚楠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魏延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