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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一初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马万俩与鄢保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万俩,鄢保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00125号原告:马万俩,男,197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鄢保常,男,197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万俩与被告鄢保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万俩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万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万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万俩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丽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陈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