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一初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马万俩与鄢保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万俩,鄢保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00125号原告:马万俩,男,197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鄢保常,男,197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万俩与被告鄢保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万俩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万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万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万俩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丽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陈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