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鲁民辖终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黄振明与南京恒顺达船务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恒顺达船务有限公司,黄振明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养殖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鲁民辖终字第5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恒顺达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东北路301号滨江广场14楼A座。法定代表人高升,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振明,男,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岚山头圣岚路居委****号。上诉人南京恒顺达船务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海事法院(2014)青海法海事初字第1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黄振明的养殖区域属于江苏省管辖水域,其海域使用权证也是赣榆县海洋渔业局颁发的,该案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应当在江苏省,该案应由上海海事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上海海事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查明,2014年6月26日,黄振明以南京恒顺达船务有限公司所属“利达海”轮侵入其海上养殖区造成损害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赔偿损失人民币186745元及利息。黄振明提供的船讯网“利达海”轮船迹资料显示“利达海”轮最先到达地为日照岚山。本院认为,该案系海上养殖损害责任纠纷,属于海事法院专门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事故发生地、船舶最先到达地、船籍港所在地和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对该案均有管辖权。鉴于该案肇事船舶最先到达地为日照岚山,属原审法院辖区,黄振明选择向船舶最先到达地的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管辖该案并无不当。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光审 判 员 丛燕燕代理审判员 邓鲁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李执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