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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绥前卫民初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刘某诉祖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租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绥前卫民初字第00089号原告:刘某,男,住绥中县。被告:租某,男,住绥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1月5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租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 判 长  高金辉审 判 员  曹 阳人民陪审员  陶志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岳红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