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绥前卫民初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刘某诉祖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租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绥前卫民初字第00089号原告:刘某,男,住绥中县。被告:租某,男,住绥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1月5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租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 判 长 高金辉审 判 员 曹 阳人民陪审员 陶志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岳红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