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潼民初字第01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姬某某诉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某某,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临潼民初字第01694号原告姬某某被告门某某原告姬某某诉被告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姬某某诉称,2011年3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8月,二人确立恋爱关系。2011年10月登记结婚。共同生活期间发现被告脾气暴躁,性格倔强,缺乏家庭责任感。2012年7月,双方因彩礼问题发生矛盾,原告一再忍让协商解决。2013年5月,被告因原告收入未交由她保管,双方再次发生矛盾,被告便回娘家生活,至今未归。现原、被告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依法判令二人离婚,原告婚前财产归原告所有。被告门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原告姬某某与被告门某某经婚介机构介绍相识,同年10月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感情尚可。2012年6月,原、被告因彩礼产生矛盾,后协商解决。2013年5月,双方因经济问题再次产生纠纷,被告门某某回娘家生活,至今未归。现原告姬某某已原、被告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决离婚,原告婚前财产归自己所有。因被告门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致调解协议未能达成。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民事诉状和结婚证在卷可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对原告姬某某的离婚请求依法予以驳回。原、被告应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相互体谅、相互包容,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为了维护婚姻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和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姬某某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姬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晶晶人民陪审员 房忙忙人民陪审员 王彦民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周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