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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原告郑鹏与被告李京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192号原告:郑鹏。委托代理人:张强。被告:李京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鹏与被告李京明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郑鹏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京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鹏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倩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韩江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