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原告郑鹏与被告李京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192号原告:郑鹏。委托代理人:张强。被告:李京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鹏与被告李京明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郑鹏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京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鹏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倩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韩江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