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鞍西民二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初玉玲与刘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初玉玲,刘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西民二初字第00005号原告:初玉玲,女,汉族,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委托代理人:张庆山,男,汉族,住址同原告。被告:刘洋,女,汉族,住址:辽宁省辽阳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二一九路48-8号。委托代理人:李影,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初玉玲诉被告刘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初玉玲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初玉玲撤回对被告刘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余款返还原告。审判员  潘月德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穆广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