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初字第7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樊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高民初字第7179号原告樊某某,女,汉族。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原告樊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樊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13年9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差异较大,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且被告于2014年10月22日离家外出,至今不归。现我们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我与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3年9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差异较大,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且缺乏沟通,致使二人于2014年10月22日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后原、被告一直未能和好。上述事实有原告于开庭时的陈述笔录及提交的双方结婚证一份所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并缺乏沟通,致使双方长期分居生活,且一直未能和好,应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依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准予原、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