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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横法执字第000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陕西省横山县天云煤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横法执字第000653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被执行人陕西省横山县天云煤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奚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陕西省横山县天云煤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横劳仲案字(2014)第73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陕西省横山县天云煤矿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伤残补助金64036元、工伤医疗补助金27798元、伤残就业补助金27798元及停工留薪期工资27444元,共计147076元;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210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省天云煤矿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5日付来案件款14.7076万元;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于2015年1月5日领到案件款14.7076万元。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横劳仲案字(2014)第73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兴旺审判员  谢加富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吕 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