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江民初字第3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邓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江民初字第3422号原告:邓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5年12月31日在庭审中,以同被告和好为由,当庭口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准许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德林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 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