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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江民初字第3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邓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江民初字第3422号原告:邓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5年12月31日在庭审中,以同被告和好为由,当庭口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准许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德林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 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