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刑一终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罗相艮等九人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相艮,罗云,郭远波,邹琼,刘云,罗勇,张帆,卢某某,游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刑一终字第27号原公诉机关中江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相艮,曾用名罗孝银、罗相银,男,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因犯合同诈骗罪,2005年1月12日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一千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2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中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中江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云,男,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因犯合同诈骗罪,2005年1月12日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一千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2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中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中江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远波,男,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23日被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中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中江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邹琼,女,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23日被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中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汉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云,女,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23日被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中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汉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罗勇,男,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23日被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中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中江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张帆,男,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23日被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中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中江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卢某某,男,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23日被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9月29日、2014年6月10日先后被中江县公安局、中江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游某某,女,汉族,湖北省洪湖市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23日被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中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11月14日被中江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罗相艮、罗云、罗勇、郭远波、张帆、邹琼、刘云、卢某某、游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2014)中江刑初字第213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罗相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二、被告人罗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三、被告人罗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四、被告人郭远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五、被告人张帆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六、被告人邹琼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七、被告人刘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八、被告人卢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九、被告人游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十、对涉案扣押的犯罪使用的工具予以没收;对扣押在案的赃款(已退赔的6.61万元予以扣除)由公安机关发还相关被害人。对被告人游某某犯罪所得赃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罗相艮、罗云、郭远波、邹琼、刘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相艮、罗云、郭远波、邹琼、刘云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罗相艮、罗云、郭远波、邹琼、刘云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罗相艮、罗云、郭远波、邹琼、刘云撤回上诉。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2014)中江刑初字第21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述金代理审判员 吴 剑代理审判员 李艳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吴 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