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刑执字第8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罪犯杨慧假释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慧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宁刑执字第8804号罪犯杨慧,男,汉族,中专文化,1990年1月25日出生于江苏省宝应县,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服刑。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9日作出(2011)扬广少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慧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至2017年7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二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0日作出(2013)宁刑执字第355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慧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6年10月29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于2014年10月27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以罪犯杨慧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杨慧及同案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2009年5至6月间抢劫作案3起,涉案金额计人民币1014余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2013年以来,罪犯杨慧在服刑期间曾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已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法院收款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慧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一定的认罪悔改表现,且已履行判决所确定的财产刑。但从该犯的犯罪具体情节、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等方面综合考虑,不符合假释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慧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云苏审 判 员 陈红旗代理审判员 张 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唐俊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