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晋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阳支行与被告蔡丽妹、王华培、陈锦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阳支行,蔡丽妹,王华培,陈锦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5号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阳支行,住所地晋江市。代表人蔡双星,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林贤达,该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吴诗晓,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被告蔡丽妹,女,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王华培,男,197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陈锦辉,男,195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阳支行与被告蔡丽妹、王华培、陈锦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阳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68元,减半收取223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艺婷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黄鹤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