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民初字第1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百威英博(中国)销售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与郑国旭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百威英博(中国)销售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郑国旭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民初字第1339号原告百威英博(中国)销售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负责人:李洪生,经理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冰川路***号。委托代理人周利锋,该公司职员。被告郑国旭,男,1970年3月11日生,汉族,工人,现住长春市双阳区。原告百威英博(中国)销售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诉被告郑国旭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百威英博(中国)销售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