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中法民清(预)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章赵伟、朱善政等与铜陵市上家渔庄酒店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章赵伟,朱善政,朱桂国,铜陵市上家渔庄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中法民清(预)字第00001号申请人:章赵伟,男,198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申请人:朱善政,男,196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申请人:朱桂国,男,196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庐江县。被申请人:铜陵市上家渔庄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陵市(原华源宾馆)。申请人章赵伟、朱善政、朱桂国以被申请人铜陵市上家渔庄酒店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该公司已经停业,将酒店财产转让,无经营场所为由,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对该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经审查,本院认为,强制清算的前提是公司已经发生解散事由。《公司法》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申请人应当向法院提交被申请人已经发生解散事由以及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或者股权的有关证据。本案中,申请人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铜陵市上家渔庄酒店有限公司已经发生解散事由。因此,申请人的强制清算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章赵伟、朱善政、朱桂国的强制清算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方 彤人民陪审员 汪海晖人民陪审员 张进如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淼附:本案适有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来自: